1.合同定价方式:综合单价费用包干
2.付款方式:
1、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费用包干、据实结算方式。乙方完成清淤作业与技术服务内容,并自检合格,出具合格完整的成果文件,经甲方复检或抽检复测确认无误后,按照中标综合单价与实际施工数量计算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合同中标金额。
2、上述路段清淤范围及起止点,在实施过程中,具体以本项目前期专业检测报告及管网普查报告明确地点及现场交底为准。
3、障碍物是指管道内严重影响过流的阻挡物,包括管道内坚硬的杂物,如石头、穿刺柴板树枝、遗弃的工具、破损管道的碎片等。混凝土固结物是指凝结于管涵壁上的混凝土块。以上障碍物及混凝土固结物是使用清淤车辆及设备无法直接吸取吸走,须使用风镐、铣刀机器人等其它专业设备凿除、粉碎、切割清除后,再清理外运管涵内障碍物。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管涵内存在障碍物、混凝土固结物,由双方现场鉴别,按实签证计量,并拍照留存,作为结算依据。
4、本采购预算清单中清淤长度、工作量均为预估数量,最终以实际清淤长度、工作量,按实际发生双方签证计量据实结算。最终结算总金额不超过本采购中标价。甲方保留对排查清淤路段管网、范围、起止点等调整或增减的权利,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具体以甲方交底为准。
5、本合同暂定总清淤工作量:DN1000以下管网长度约94371.8米、DN1000及以上(含箱涵)18428.81方(含障碍物、混凝土固结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少量特殊情况计量计价,在采购文件中无相应计算单价依据的,参考市区财评中心执行的计价计量标准执行(包含定额、通用包干价、同类似类别结算执行价格等),结算工作量以清淤完成后双方签证认定为准,管道清淤中所涉及检查井、泄水井等不另计长度或工作量。
6、本项目预算综合单价采取包干方式(无主材),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自身特点,报价中已包含所需的车辆设备、检测仪器、检测设备、技术分析服务、人工劳务、包含挖、装、外运(含场内转运归堆)、卸、管内的一般抽水(含封堵)、井下通风、施工照明、防毒、施工围护、安全疏导、卸土场费用以及含社会保险费在内的所有管理费、税金等,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在实施过程上,不得任意、故意破损市政道路、排水管网原有设施与设备,爱护与保全市政公共设施,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与检查。
7、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有效票据,甲方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80%,一年后无息支付剩余款项,最终根据区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支付。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3)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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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04 —— 2025-05-04 五、服务地点
雨花区辖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须符合甲方相关要求。
2、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60天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施工队伍标准和要求:施工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技术操作和安全隐患处置、应急处置、环保处理、有效空间作业、车辆设备操作等方面有一定经验。
2、根据管网清淤清掏、无害化处理施工特性、特点,必须配备防毒、防火、通风、急救等相关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施工作业时摆放警示标志、教育培训施工人员。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本项目须严格依据国家或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相关要求完成服务内容,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2、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管网箱涵管井等清理干净,确保排水畅通,无淤积残积。在实施过程中,由供应商自行配备QV、CCTV等专业检测设备及人员,在实施过程中配合清淤服务与自检自查,并自行承担费用。自检合格后,采购人将通过专业检测设备进行复检复测或抽检抽测等。
3、清淤作业过程中所清理淤泥、管网内部残积物,应按城市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要求施工作业,不得影响城市形象与交通通行要求。
4、淤泥、管网内部残积物处理标准和要求:作业现场垃圾不落地,当场装运。乙方应有专门的集中处理场地,淤泥、管网内部残积物处置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垃圾处理符合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环保相关要求,现场做消毒、杀菌、除臭等技术处理。清掏的污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否则将全额承担责任事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施工完成后及时清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本项目服务时间是60个日历天,服务地点是雨花区辖区甲方指定地点,合同金额是******.6元,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6)履约验收标准:
1、甲方验收前,乙方按甲方要求整理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清淤成果资料、检测数据数量、工作图片、工作量签证单等,要求图文并茂,详细具体,作业范围区域数量清晰等,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等文件要求,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乙方原因造成的, 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一般程序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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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责令修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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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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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不坚守现场,每擅离现场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2、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除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发生一次事故,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乙方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乙方按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1%。5、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达到违约金上限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违约金在办理结算与支付进行抵扣。6、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收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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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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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