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了刘克东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1月14日下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筑工认受字﹝2025﹞******号)《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筑工认举字﹝2025﹞******号),由于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签收相关文书无果,邮寄倒你单位也拒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筑工认受字﹝2025﹞******号)《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筑工认举字﹝2025﹞******号)。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与我单位联系。
特此公告。
******办公室(07)
2025年1月26日
附 件1: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筑工认受字﹝2025﹞******号
******有限公司、刘克东:
刘克东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办公室(07)
2025年1月14日
附件2: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
筑工认举字﹝2025﹞******号
******有限公司:
刘克东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刘克东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如你单位认为刘克东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请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2.如你单位认为刘克东所受伤害是工伤,请提供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如你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举证期内不能举证,需延期举证的,请在举证期内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如你单位在举证期限内拒不举证,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办公室(07)
2025年1月14日
我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了刘克东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1月14日下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筑工认受字﹝2025﹞******号)《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筑工认举字﹝2025﹞******号),由于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签收相关文书无果,邮寄倒你单位也拒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筑工认受字﹝2025﹞******号)《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筑工认举字﹝2025﹞******号)。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与我单位联系。
特此公告。
******办公室(07)
2025年1月26日
附 件1: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筑工认受字﹝2025﹞******号
******有限公司、刘克东:
刘克东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办公室(07)
2025年1月14日
附件2: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
筑工认举字﹝2025﹞******号
******有限公司:
刘克东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刘克东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如你单位认为刘克东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请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2.如你单位认为刘克东所受伤害是工伤,请提供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如你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举证期内不能举证,需延期举证的,请在举证期内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如你单位在举证期限内拒不举证,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办公室(07)
2025年1月14日